法律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的程序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

  (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地处罚并收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取。所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可当场收取,其他违法行为,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当场收取。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