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自行车之交通事故

  2010年6月28日11时10分许,张女士骑自行车沿环湖西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了在道路上行走的何先生,致何先生摔倒。事故发生后,因张女士与何先生自行离开现场,交警队对本起事故未认定责任。

  何先生本以为被自行车撞一下,没什么大不了,事发当日仅去附近卫生所看了一下,未承想当晚身体疼痛加剧,次日前往解放军第105医院就诊,检查结果却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随即被留院治疗,前后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伤愈后经鉴定,何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何先生诉至高新法院,请求判令张女士赔偿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万多元。该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张女士驾驶自行车撞伤何先生,致何先生受伤,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本起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根据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难以认定各方事故责任的,如系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由非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张女士对何先生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其赔偿何先生各项损失4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