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申请遗嘱公证程序

  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时,除了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遗嘱人是年老体弱者、危重病人、聋哑盲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证人员在与其谈话时,要录音或录像。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公证人员对遗嘱草稿进行审查后打印,遗嘱人核对后在打印的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签名或盖章。上述情形,公证人员应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盖章的,公证人员还要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情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和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