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办理遗嘱继承是否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法律没有规定遗嘱继承必须通知所有继承人到场,仅规定了应及时通知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通常来说,遗嘱公证需要提供:立遗嘱人的身份证件原件以及复印件,遗嘱的原件,遗嘱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的权属证明等材料。如果公证人员对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存疑,还需要提供立遗嘱人提供证明行为能力的材料。如果是办理遗嘱监护,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还需要提供被监护人的身份材料、指定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能力的证明等。

  (一)遗嘱形式不合法。由于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或纠纷不断,诉至法院后,最终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的情况。

  (二)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无效。如一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先去世了,没留有遗嘱,妻子自立遗嘱将该房屋全部归大女儿所有,其实,妻子的遗嘱已经侵犯了丈夫的权利,因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为妻子的,另一半为丈夫的遗产,妻子无权全部处分,她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订立的遗嘱,仅对自己享有份额部分的处分是有效的,对其他共有人部分的处分是无效的。

  (三)没有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样的遗嘱内容都有可能导致无效。

  (四)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有冲突的,以公证遗嘱为主。

  (五)受益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无效。

  (六)财产涉及到共有财产,办手续时应与共有人协商,如何来变更有关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