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让座入法,将道德问题法律化

  南宁市为公交立法初衷虽好,但“让座”与否始终是一个道德问题,依靠的是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以及个人道德自觉。用法治思维解决道德问题,难以把握尺度,容易顾此失彼,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难以执行的尴尬。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广西南宁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

  在意见稿中连用两个“拒绝”,相关部门弘扬尊老爱幼这一传统美德的急切心情在此展现得淋漓尽致。其实,南宁市的这一强制规定在现实中已有先例:今年8月份,南京一名公交车司机因为车上无人向一名孕妇让座而拒绝开车。

  面对公交车上的让座困境,无论是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个人,还是拥有公权力的政府部门,都试图用强制性的方式促进问题的解决。南宁市规定“不让座就不提供服务”,将道德问题升格为法律问题。然而,在公交车上“让座”与否,不仅取决于乘客的道德认知,更受复杂的客观情况影响、,仅凭一纸法令恐怕难以解决问题。

  公交车的公共属性规定了任何公民都有同等使用它的权利,为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让座”,实际上是普通乘客基于道德上的自觉,让渡自己的合法权利。倘若有人不愿意牺牲自己的利益,旁人也只能从道德上加以指责,而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剥夺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当然,在公交车上有较为特殊的区域,即“老弱病残孕专座”—倘若普通乘客占着这些座位不愿让座,则不仅仅违反公共道德,更涉嫌侵犯特殊乘客的专属权利,但即使这样,法律的边界仍只限于强制他“让座”,而无权拒绝为其服务,甚至赶人下车。

  其实,即使南宁市的上述法规最终得以审议通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困难。比如,既然法律规定了让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如何精确地将道德层面上的普通乘客和“老弱病残孕”加以区分和定义?一名身体瘦弱、疲惫不堪的年轻人和一名身体健硕的老年人,面对同一个座位,谁更应该得到法律的眷顾?倘若车里的乘客都没有站起来让座,是不是要把所有人都赶下车?等等。

  南宁市为公交立法初衷虽好,但“让座”与否始终是一个道德问题,依靠的是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以及个人道德自觉。用法治思维解决道德问题,难以把握尺度,容易顾此失彼,在实施过程中会面临难以执行的尴尬。用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是一个好的习惯,体现了相关部门行政思维的转变,但制度设计者要避免过于依赖法律,将其当成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毕竟,过度依赖法律与忽视法律的效果一样,都无益于建设理性的法治社会。

  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有序乘车,遇有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时,应当主动让座。如果乘客违反此条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乘客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乘车;随身携带行李在30公斤以上或体积在0.5立方米以上的,应当自觉按照一个乘客的票价投币。宠物将不得被带上公交车。

  对于公交公司一方,意见稿也作出了规定与规范,如要求公共汽车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强行拉客、中途逐客,如有违反,则由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该驾驶员、乘务员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意见稿中乘客必须给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让座的规定,不少网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有网友表示赞同,也有网友认为,让座与否本身属于道德范畴,应当是自愿的事情,以法规形式进行规范略有不妥。有网友提出,如何界定老、弱、病等“特殊人群”,本身就是个问题,相关人员在执行法规时应注意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