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罚没车拍卖】海关罚没货物物品拍卖

  海关罚没货物物品拍卖

  一、定义

  海关罚没财物拍卖是指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关于海关罚没物品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海关在依法查处走私犯罪、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走私货物,抵税款、罚款等依法应由海关变卖的货物,均由海关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海关罚没物品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一种买卖方式。

  二、海关拍卖货物物品范围

  1、海关在依法查处走私犯罪、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收或其他执法部门移交的走私货物、物品;

  2、抵税款、罚款等依法应由海关变卖的货物、物品;

  3、逾期申报货物物品、当事人放弃货物物品等。

  三、关于特殊物拍卖、收购

  海关依法没收的货物、物品按有关法律、法规属专营专卖的,应交专营、专卖部门处理,其中:

  1、一般文物经商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后交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拍卖行拍卖文物的,在拍卖前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

  2、香烟及烟草制品应交国家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的有经营权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3、汽车、摩托车,交由商务部批准的拍卖行进行拍卖。

  4、金银及其制品、外币、有价证券等应按规定交有关专管部门收兑或收购。

  四、海关拍卖当事人

  1、委托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企业将其依法罚没财物进行拍卖的海关。

  2、拍卖人:拍卖人是指接受海关委托专门从事拍卖活动的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指定为公物拍卖的企业法人。

  3、竞买人: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