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税务注销流程的内容

  (一)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三)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六)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七)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一)对于国地税共管户,纳税人一般须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再到地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三)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六)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七)税务人员的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