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确定征纳关系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主要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登记验证、换发登记证件、非正常户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的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其他各类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对各类纳税人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对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县(市)的临时纳税人,核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

  以上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申报纳税代码本(卡),一律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核发。

  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县区(含县区,下同)以上税务局(分局),也可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受理并转报县区税务局(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程序

  开业登记: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开户银行证明;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主管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及证件材料三十日内,要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核发申报纳税代码本(卡)的纳税人,持以下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表”,办理申报纳税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

  有关批准的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后三十日内,要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发纳税人申报纳税代码本(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要填报“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税务机关据此核定其应纳税种、税目、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缴纳期限、适用税率、预算级次等申报纳税基本要素,确定纳税人采用何种申报纳税方式。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凡发生下列变化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变更内容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户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改变住所、经营地点;改变经济性质;改变核算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生产方式;改变注册资金、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改变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改变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改变其他有关税务登记表表列内容。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证件、资料三十日内,要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到登记证件内容变化的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者有关机关批准以及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注销登记。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交验的发票;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关于注销的决议文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注册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应先对纳税进行“实地检查”,清缴各项税款、滞纳金、罚款、发票后,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核销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及发票等有关税收票证。登记验证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制度,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检验期限,携带以下资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一式三份“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办理税务登记验证。

  需提供的主要证件、资料包括:

  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副本);技术监督代码证书(副本);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及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将加盖“税务登记验讫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及一份“税务登记验证报告表”发还纳税人。换发税务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实行三年更换一次的制度。纳税人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期限,携带原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资料,按开业税务登记程序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停复业登记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而不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手续,暂停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人在申请停业时,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一式三份“停业申请审批表”。属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交验主管国税机关核批的停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停业申请审批表”后,应先清缴其应纳税款、罚款、滞纳金、发票,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认并签批“停业申请审批表”,同时收回并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未使用的发票等有关税收票证。纳税人复业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并发还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及发票领购薄等。纳税人停业期满,应及时恢复营业,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业期限,应在停业期满前,按以上手续申请延期,但连续停业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复业,又未申请延期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视同正常营业,进行纳税申报监控。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发纳税人如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发现或被检查发现遗失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公开声明作废证明”,由纳税人在市级以上党报上声明作废后,主管税务机关为其补发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