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向消费者倾斜

  汽车在高速路上爆胎,导致人员伤亡。交管部门认定爆胎是事故原因,而产品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却无法认定轮胎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那么,受害人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2011年2月11日下午,王先生驾驶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载乘女儿行驶在高速路上时,右后轮胎突然爆胎,车辆方向失控撞上左侧中央护栏,女儿被甩出车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部门调查,此事故的原因是“右后轮爆胎”,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驾驶人王先生及乘车人均无事故责任。王先生将轮胎制造商、销售商及汽车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3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

  该案近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轮胎制造公司及销售公司均表示轮胎为合格产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轮胎存在质量问题,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一般的使用规则,轮胎应在车辆保养时及时检测,且使用5年就应更换。原告没有提交车辆及时保养检验的记录,且轮胎已经使用了9年还未更换,故原告存在过错。两被告还认为,大部分轮胎在使用中爆胎,均不是本身的质量问题,而是车主没有掌握合理的方法使用轮胎,一般情况下,如果轮胎遭到上下距离为5厘米以上的起伏,即会导致爆胎,时速越高,可能性越大。原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轮胎现状,爆胎因轮胎被外物所扎的可能性较大。

  另一被告汽车生产商则表示,涉案车辆是经过严格检验出厂的合格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缺陷,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受害人有过错,如故意自伤、错误使用或者产品过期),否则,应当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是免除了原告证明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但原告还需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缺陷造成了原告损害,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问题。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爆胎原因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未能对爆胎原因得出明确的鉴定结论。

  最后,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认可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此前提下,轮胎制造商和轮胎销售商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