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销售假药人血白蛋白,药店被判赔死者10.5万元

  肝硬化患者郑某购买、使用了6瓶人血白蛋白,没想到却是假药,两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厦门市中级法院日前对这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销售假药的厦门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判赔偿10.5万元。

  2007年6月3日至7月10日间,患有肝炎、肝硬化等疾病的郑某,从厦门美信好又惠医药公司海沧分店购买了6瓶人血白蛋白,标示生产厂家为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之后,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6次注射使用。

  同年7月12日,郑某因再次出现腹胀、全身乏力、恶心、呕吐等症状,被送到厦门中山医院住院治疗。同年9月,郑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2007年7、8月间,根据郑某亲属的投诉,厦门市药监局对厦门市美信好又惠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生产厂家为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批号为200702A025、规格为10g/瓶的“人血白蛋白”质量状况进行调查,确认上海莱士血制品有限公司未生产过该批次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该批次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郑某的亲属认为,使用好又惠医药公司海沧分店销售的假药人血白蛋白造成郑某的死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审理阶段,厦门中山医院医生董某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董某提出,郑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大出血,系肝硬化的并发症。从理论上说,病人后期病情发展较快,其本身的病况及外在的很多因素都有可能产生此种结果。

  董某说,人血白蛋白在医学中为替代治疗药品,在治疗肝硬化时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厦门市中级法院指出,考查郑某的诊疗过程,其死亡系本身疾病自然发展结果,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与郑某死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人血白蛋白在郑某的肝病治疗中是重要的替代治疗药品,如果使用的人血白蛋白为假药,应有的药效无法实现,对郑某的治疗不可避免会产生影响。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销售者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的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事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销售者更应确保所销售药品的质量安全。

  厦门市中级法院认定,假药人血白蛋白的使用与郑某生命期的缩短有一定因果关系,对郑某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参与度,医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于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