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格式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情形

  格式合同解释规则的适用情形有:

  1、不利解释方法,不应理解为一旦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异议,即作出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而应该是在采用其他方法得出两种合理结果时,选择其中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解释。

  格式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的意义:格式合同在订立时,对于合同提供者相对方来讲,没有进行充分协商的机会,而格式合同常隐含有将损害其利益的内容,使处于强势地位的合同提供者得到不合理的利益。为了维护合同平等、公平及诚信原则,解释格式合同时,应遵循一些特殊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若既可作出有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又可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而不能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