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宜春夫妻身亡留下8孩多人想领养,领养孩子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近日,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竹亭镇,一对夫妻在租住的房子里意外身亡,留下了8个幼小的孩子,最小的才9个月。据了解,这8个孩子中,老大到老四都是女儿,老五是一个耳聋的儿子,老六、老七是一对双胞胎女儿,老八是9个月大的儿子。父母离世,8个孩子的命运牵动很多人的心。

  近日有不少人表示想要领养这家的孩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6、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上述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例如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送养人身份户口资料,收养人同意收养的证明等。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