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是事实领养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一)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三)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四)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六)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七)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九)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