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残疾人如何申请领养小孩

  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及相互关系;

  2、收养的原因;

  3、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的意思表示;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

  5、送养人、收养人、被收养人的权利与义务;

  6、收养开始的时间;

  7、共同送养人、共同收养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收养人和送养人需将双方达成的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具体内容加以明确,以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实践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常常涉及到继承、抚养问题纠纷。所以建议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指出: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③有互享继承的权利,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1、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2、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