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领养儿童需要办什么手续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GA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第十五条1款:收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办理机关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缉拿户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做监护人的,在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2、具体程序:(1)申请、(2)审查、(3)登记

  3、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并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

  (1)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均需符合民法典的收养成立的条件;

  (2)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立的其他内容。

  (3)收养协议的形式为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