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

  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要特征,表现在诉请行政主体查处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行政主体履行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等等。

  它实际是行政诉讼,更有其自身的特点:

  1、诉讼对象的公益性。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公益,有的行政公益诉讼也会牵涉到起诉者的私益,但行政公益诉讼以着重保护公益,凡是侵犯公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均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诉对象。

  2、起诉主体的广泛性。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不局限于具体合法权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也可以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因为公权受到损害,则受到公权关怀的每一个主体均会受到不法行为的间接侵害。

  3、诉讼影响的前瞻性。行政公益诉讼争议的利益通常具有公共性和集合性,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诉讼结果往往是国家、公用事业的重大行为改变,甚至是修改某项法律法规。美国发生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使政府投资1亿美元的水库工程因危及特殊鱼类物种保护而被迫停建。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较高的诉讼价值和较强的社会前瞻性。

  4、诉讼双方力量的失衡性。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一方多是普通的社会团体、公民个人,而被告一方往往是掌握着某种特有权力的部门(如税务机关、建设规划机关),双方诉讼地位的严重失衡,会严重影响诉讼的最终公正,从而也影响到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