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设工程变更的原因

  建设工程变更的原因主要有:

  1、发包人原因

  包含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和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以及工期改变等合同内容的调整。

  2、设计原因

  3、承包人原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结构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因施工质量或安全需要变更施工方法、作业顺序和施工工艺等。

  4、监理原因

  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项目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或者是出于工程协调和对工程目标控制有利的考虑,而提出的施工工艺、施工顺序的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合同有如下特征:

  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

  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

  (1)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中国,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

  (2)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