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缺席判决的送达的适用条件

  缺席判决相对于缺席审判而言,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当事人核对证据,听取陈述,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缺席判决的条件主要有:

  (一)必须传票传唤。这一条件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既不能口头传唤,也不能电话通知;传票必须直接送达被通知到庭的当事人,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不能让别人,更不应该让对方当事人捎带传票。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经过传票传唤仍不到庭的被告,是否适用缺席判决,还要看有无正当理由,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是出于有不可抗拒的事由等特殊情况,则不适用缺席判决。

  (三)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四)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有下列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涉及缺席判决的规定:

  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确实找不到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的。法院可进行公告送达。

  公告后时间一般要等两个月才算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二款对缺席判决作了明确规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