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什么
(一)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A、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络电话。
B、申请人为单位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政编码、联络电话。
C、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五)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七)应提供可保全财产、财产所在地等情况。
一个月内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在对该案判决前,依法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诉讼保全申请。对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当事人不服诉讼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