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护人可以处置继承的财产吗

  可以处置,但是是附条件的处置权。只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更处分财产,这种行为才有效。其他情况下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一般是不会受到损失的,作为监护人一般也无责任可担。

  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并非所有的非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都当然无效。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对自已未成年的子女尽监护义务时,同样应受此条规定的约束,即非为子女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否则无效。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以下情况的,监护关系终止,可以变更,重新指定监护人: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