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安部关于管理身份证的新规

  昨天,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规定,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该公告由公安部会同中央综治办、国家发改委等8个部门共同制定。《公告》提示,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对于这次发布的《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虽然条文内容只有短短的十条,但条条都是与我们密切相关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个身份证新规是如何影响老百姓和如何规范国家机关,以及有哪些焦点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留意的吧。

  一、针对老百姓的7大提示

  1、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3、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4、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5、公民应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公民应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7、可积极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针对国家机关的5条红线、1项机制

  (一)5条红线

  1、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场核查,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3、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4、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5、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对于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二)1项机制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三、身份证新规的3大焦点

  焦点1:国家机关不得擅自记录身份证信息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解读】

  《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在实际生活中,记录身份证信息,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等行为屡有发生。对于《公告》规定中提到的“擅自”行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可以从主观动机和客观手段两方面进行判断,“主观方面动机和目的不正当,比如记录身份证信息或复印身份证不是为了核实身份,而是为了泄私愤或者其他用途;客观方面,对于很轻微的违法行为,没有必要扣留身份证或对信息强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扣留身份证或者登记信息,就是违反了执法中应遵循的比例原则。”

  一旦实际中遇到这种问题,抵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抵制不是暴力对抗,可以寻求其他执法人员的帮助或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等。”

  焦点2:不履行核查义务致利益受损将追责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读】

  警察对身份证进行核查来自《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授权,当遇到相关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等5种情况时,应该查验身份证,“这是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安全很重要的措施,如果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查验而没有查验,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公共安全,这应该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表现。”

  焦点3:冒用他人身份证将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规定】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解读】

  《居民身份证法》中对冒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已有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行政处罚,主要集中在财产罚、警告或拘留等层面,但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是一种声誉罚,这相当于个人诚信平台,并且可以信息共享链接到其他平台,冒用者将会因为进入了黑名单而受到惩罚。在一个越来越强调诚信的社会里,黑名单是必要的。

  附公告全文:

  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