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何为恶意磋商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切民事行为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原则,而对恶意磋商行为的制裁,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该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规定,丙公司作为恶意磋商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上对恶意磋商存在错误的理解:一种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并不违法;另一种认为恶意磋商是一种正常的商业智慧。而事实上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基本法律原则,并要承担法律责任。

  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