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起草《反垄断法》专家,剖析车市“潜规则”

  “潜规则”1

  厂家给经销商“划地盘”

  现象几乎所有汽车厂家对经销商销售区域都有严格划分。如果哪个经销商“不守规矩”把车卖给了区域以外的消费者,那么他将面临高额处罚的风险。

  成都商报:这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第13条“经营者禁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史际春:在车市中,竞争最激烈的还是各品牌同型车之间,而不是同品牌不同经销商之间。同品牌经销商之间达成这样的协议并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实质性影响。

  黄勇:厂家直接规定各经销商销售的地域范围适用于《反垄断法》第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这种非价格的纵向限制协议应该用“合理分析原则”进行判断其是否违法。

  “潜规则”2

  各地出租车和公务车“排外政策”

  现象各地地方政府对出租车和公务车都有诸多政策,比如重庆几乎都是长安福特和长安羚羊轿车,北京则主要是北京现代的车。

  成都商报:《反垄断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今后,政府还能否在干涉这些领域的汽车选购?

  史际春:首先,公务用车,大多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依照政府采购法,政府可以选购本地制造的轿车。其次,在出租车领域,地方政府干预汽车选购,以鼓励本地产业并没错,不过如果手段不当仍然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比如,政府强制规定,出租车汽车选购只能买本地几个品牌的轿车,就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了。但如果政府只是对选购本地制造的轿车给予补贴,则不违反《反垄断法》。

  黄勇:公务用车属于政府采购法的内容,反垄断法出台后也要符合该法的精神,要引入公平竞争的机制。一个城市选择一个什么车型是政府合理行政的范围,决策过程也应该公开公正。选择的过程,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