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尽赡养义务遗产继承比例

  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比例一般均等,但依法有以下特殊情况:

  (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少或不分;

  (四)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法表明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继承遗产是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那么就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继承的,那么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

  继承法规定如果第一继承人继承,那么第二继承人就无继承权,而且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遗产份额平均分配,他们有一样的继承权,要是各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那么遗产份额也可不均等的。而对于一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没有别的生活来源的困难继承人,他们在分配遗产的时候,可以适当的多分一些遗产。而和被继承人有一起生活的,或尽了主要的扶养的义务的,也可以在分配遗产的时候相对多分一些,反过来的就要少分一些或者不分。如果被继承人子女是比被继承人先死,那么这个被继承人的子女直系血亲也可来代替这个被继承人子女来继承遗产,不过也只是继承原本的被继承人子女可以继承的那部分。

  婚姻法17条规定,结合财产相关界定,这些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的,人身权由作者,创造者享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可转让或使用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来获利,这个收益是夫妻的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若被继承人遗嘱中有说遗产归夫妻一方所有,那么法律也要尊重被继承人意愿,夫妻一方的继承的遗产是不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

  (五)其他归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合实际,别的归双方的共同所有财产有这些:

  (a)、结婚以后对于自己的个人财产经过了改良后,那些价值增加的部分,要是双方是在婚姻关系的一个存续的期间对于另一方的婚前的这个个人所有的,比如说房屋等进行了修缮或者装修等而导致这个房屋增值了的,那么增值的那部分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所有财产。

  (b)、双方结婚后的财产产生了利息,那么也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就像存款等得到的利息。

  (c)、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是在婚姻的关系的一个存续的期间一次性的买断工龄,那么这个补偿费也是双方的共同所有财产。

  (d)、其中一方由于偶然的中奖获得的奖金。

  (e)、其中一方在婚姻的存续间拿到的养老金,还有退休金,以及各种保险金,也是双方的共同所有财产。

  (f)、双方的对外的共同债权也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

  (一)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二)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三)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