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认真解决立法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目前情况下,中国的《反垄断法》无论是立法还是监管执行,都是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反垄断机构如何出牌,涉嫌垄断的外企如何接牌,其复杂程度均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案例。

  从立法层面看,由于《反垄断法》是粗线条的,没有相应具体实施细则,因此仅凭一部法律应对垄断行为并不足够。比如对垄断行为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因为无论从构成事实垄断还是行为垄断,仅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说,怎样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除了法学定性外,还需要经济学的定性。

  从监管执行层面看,现有的《反垄断法》只是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而反垄断委员会是立法和协调机构,不是执法机构。反垄断需要进一步研究协调执法机构,涉及到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这种“多头执法”的模式带来的执法标准如何统一、分工如何明确、遇到交叉问题时如何协调等事项,还会对建立统一大市场进行干扰。

  因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朝着健康、可持续方向前进,完善《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和监管执行工作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