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异议之诉讼费多少,条件有哪些

  执行异议之诉讼费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应交纳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执行异议之诉可以追加被告。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根据自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追加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