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中山市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中山市电力工业局是本市农村电气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市物价局是本市农村电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市、镇、管理区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中山市电力工业局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发供电工作。市电力工业局设置农电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电管理工作;

  (二)各镇、区供电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代表所在镇、区行使本镇、区管电职能,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抄表、收费、工程施工和贯彻执行电价政策等管理工作,其业务及人、财、物由市电力工业局管理;

  (三)镇、区设立农村电管总站,电管总站是镇、区供电公司属下的农村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各管理区的用电申请报装、低压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用电检查、电费抄收等工作,服务到每一个用户。农村电管总站是镇属集体单位,其业务及人、财、物由镇、区供电公司管理,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电管总站的负责人由供电公司经理兼任。

  第五条农村电管总站的机构设在镇、区供电公司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管理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电管站),实行分片管理。各管理区电管站负责其所辖管理区的日常供电管理和抄表收费工作。遇有重大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等情况,各管理区电管站工作人员可由镇、区电管总站统筹调配使用。

  第六条根据《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规定所收取的电费中的综合管理费,由镇、区电管总站统一设帐管理和核算,在本镇、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用于镇、区电管总站所辖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安全培训及管理区供电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农村电管站的人员编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分片定员,辖区范围大的定员8人至10人,辖区范围小的定员5人至6人。农村电管站人员实行合同制,由镇、区供电公司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受聘人员须持有中山市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聘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可续聘,对不称职的电管人员应及时解聘。

  禁止承包管电和无证电工操作管电。

  第八条农村电管站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电职责,确保农村电网正常运作,做到安全、可靠、多供、少损。工资福利必须同线损、安全、电费回收和岗位责任制挂钩。

  第九条对管理区实行农村用电到户最高限价管理制度,各镇、区必须严格执行。镇、区供电公司可根据市定电价水平、管理区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实际情况,按照农村用电电费构成项目,在市定农村用电最高限价之内提出本镇、区内各管理区的到户电价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并报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备案,做到同类用电在同一镇、区内实行统一电价。

  禁止任何形式的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管理区无权随同电费加收未经上级批准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农村电管站向农户收取的电费构成,包括省网电价和省电力建设费、市电力燃料附加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计量表损耗、市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及省、市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综合管理费数额每千瓦时不超过0.08元。

  第十一条各镇、区供电公司、电管总站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做到抄表卡、发票、电费台帐三者相符。

  各管理区电管站应定期(每月)张榜公布各用电户电费和收支情况,杜绝“偷电漏电”、“权力电”、“人情电”现象,接受群众监督,并按规定期限向上一级管电部门报送财务和各类用电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模式,各镇、区应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办法,在三年内逐步实施。实施后,对各管理区在实施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模式前因区内电网建设和整改所造成的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方式,由镇、区供电公司与有关管理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暂未实行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模式的镇、区,亦必须严格执行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镇、区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镇、区供电公司和管理区电管站下达利润及管理费上缴任务,所有用电都要装表计费。镇、区经批准征收的电网建设费用,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镇、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和整改,不得挪作他用。安排使用由镇、区供电公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由市农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第三条中山市电力工业局是本市农村电气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和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是各级电力供电部门的职责。市物价局是本市农村电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电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立和健全市、镇、管理区三级电力管理机构,加强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

  (一)中山市电力工业局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发供电工作。市电力工业局设置农电管理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农电管理工作;

  (二)各镇、区供电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代表所在镇、区行使本镇、区管电职能,负责本镇、区范围内的抄表、收费、工程施工和贯彻执行电价政策等管理工作,其业务及人、财、物由市电力工业局管理;

  (三)镇、区设立农村电管总站,电管总站是镇、区供电公司属下的农村电力管理机构,负责各管理区的用电申请报装、低压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安全用电检查、电费抄收等工作,服务到每一个用户。农村电管总站是镇属集体单位,其业务及人、财、物由镇、区供电公司管理,财务实行统一核算。电管总站的负责人由供电公司经理兼任。

  第五条农村电管总站的机构设在镇、区供电公司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的管理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电管站),实行分片管理。各管理区电管站负责其所辖管理区的日常供电管理和抄表收费工作。遇有重大工程项目、抢险救灾等情况,各管理区电管站工作人员可由镇、区电管总站统筹调配使用。

  第六条根据《广东省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办法》规定所收取的电费中的综合管理费,由镇、区电管总站统一设帐管理和核算,在本镇、区范围内统筹安排使用,用于镇、区电管总站所辖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安全培训及管理区供电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等费用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农村电管站的人员编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实行分片定员,辖区范围大的定员8人至10人,辖区范围小的定员5人至6人。农村电管站人员实行合同制,由镇、区供电公司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聘用,受聘人员须持有中山市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聘用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可续聘,对不称职的电管人员应及时解聘。

  禁止承包管电和无证电工操作管电。

  第八条农村电管站人员应认真履行管电职责,确保农村电网正常运作,做到安全、可靠、多供、少损。工资福利必须同线损、安全、电费回收和岗位责任制挂钩。

  第九条对管理区实行农村用电到户最高限价管理制度,各镇、区必须严格执行。镇、区供电公司可根据市定电价水平、管理区供电线路及变压器损耗的实际情况,按照农村用电电费构成项目,在市定农村用电最高限价之内提出本镇、区内各管理区的到户电价方案,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审批,并报市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备案,做到同类用电在同一镇、区内实行统一电价。

  禁止任何形式的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管理区无权随同电费加收未经上级批准征收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农村电管站向农户收取的电费构成,包括省网电价和省电力建设费、市电力燃料附加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变压器损耗、线路损耗、计量表损耗、市电网建设费、综合管理费及省、市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综合管理费数额每千瓦时不超过0.08元。

  第十一条各镇、区供电公司、电管总站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要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做到抄表卡、发票、电费台帐三者相符。

  各管理区电管站应定期(每月)张榜公布各用电户电费和收支情况,杜绝“偷电漏电”、“权力电”、“人情电”现象,接受群众监督,并按规定期限向上一级管电部门报送财务和各类用电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模式,各镇、区应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办法,在三年内逐步实施。实施后,对各管理区在实施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模式前因区内电网建设和整改所造成的债权债务的具体承担方式,由镇、区供电公司与有关管理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暂未实行农村电管站管理体制模式的镇、区,亦必须严格执行农村用电和电价管理的各项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各镇、区和有关部门不得向镇、区供电公司和管理区电管站下达利润及管理费上缴任务,所有用电都要装表计费。镇、区经批准征收的电网建设费用,单独列帐,专项用于本镇、区范围内的电网建设和整改,不得挪作他用。安排使用由镇、区供电公司提出项目计划,报镇政府、区办事处同意,由市农

  村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由市电力、物价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市、镇、区电力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电管站人员服务守则、岗位责任制和奖惩等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物价和电力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电价、电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不交电费的用户,由电力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供电;对乱加价、乱收费等违纪行为,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电价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物价部门负责解释;涉及用电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电力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府办[1990]57号《中山市农村用电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