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发布文号:

  哈行办发〔2008〕27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哈密地区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等部委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30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320号)等文件精神,在医药购销领域实现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下的集中招标统一配送模式,确保药品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参加地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包括:地区中心医院、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兵团农十三师红星医院、吐哈石油医院、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医院、哈密市人民医院、巴里坤县人民医院、伊吾县人民医院、新钢雅满苏矿职工医院、哈密市红十字会医院)。

  第三条药品集中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和药品配送企业每年遴选一次,药品集中招标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卫生、监察、发展和改革、纠风、药监、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地区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行为,受理投诉、纠正和查处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卫生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集中招标中标药品品种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六条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在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价格主管(发展和改革)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负责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药品采购、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3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二)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企业资格进行审核并监督管理;

  (三)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药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四)对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企业和药品中标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及《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集中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地区相关医疗机构(或当事人)药品集中招标统一配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行为以及串通投标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标药品情况。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要根据本单位药品采购计划及时与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不得擅自从其它渠道采购中标药品。招标药品使用金额占医院用药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5%(院内制剂和民族医药制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