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实施《厦门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建材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凡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其采购单位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是指:

  (一)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安装与设材料为一体的专项工程,可选择施工招标程序招标采购或设备、材料招标程序招标采购。

  第五条建设工程所需进口的设备、材料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不实行招标采购。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工作的主管部门,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法定的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活动,应当进入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市招标办办理招标前备案登记手续;

  (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

  (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将预审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报市招标办备案;

  (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踏勘现场和答疑会;

  (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招标人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合同签订与报备。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备、材料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序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设备、材料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等方面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