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和合同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招标:看项目是由谁承接;
投标:是公司出去接项目,正好是相反的2个动作。
合同管理:合同在一开始就签订项目中需要做哪些功能,达到什么效果,大体确认下来。
如果在项目的展开过程中没有出现什么问题,合作管理在后期就不会有很大作用,一旦出现纠纷,就可以依照合同来处理。所以,合同管理有可能是贯穿整个项目生命周期的。
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这个文件虽然年代很久远,但因为没有其他法定收费标准,很多代理机构还是以此为依据收取代理费的。
只不过文件有规定在收费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而如果是非公开招标或者当地监管部门不严的情况下,代理公司为了竞争也有人报价低于八折的。具体收费如下:收费以阶梯,对照相应比例收取。
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
100以下1.5%1.5%1.0%
100-5001.1%0.8%0.7%
500-10000.8%0.45%0.55%
1000-50000.5%0.25%0.35%
5000-100000.25%0.1%0.2%
10000-1000000.05%0.05%0.05%
1000000以上0.01%0.01%0.01%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l.0%=1万元
(500-100)万元×o.7%=2.8万元
(1000-500)万元×o.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o.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o.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一)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基建工程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运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工作原则
1、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投标工作应当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招投标工作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工作;
招投标工作应自觉接受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和学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三)招标条件与范围、规模、标准的确定
1、工程招标必须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条件,不具备条件者,不得进行投标;
2、工程招标包括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建设监理等;
3、工程招标应由市工程交易中心或学校采购中心组织进行,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必须在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不满足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认定招标总价的,可以实行校内招标;
4、招标方式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重大项目可以委托有工程招投标代理资质的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
5、凡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招标规定执行;
(四)工程招标程序
1、提出工程招标申请;
2、编制标底并审定标底;
3、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按招标公告要求报名;
5、调查了解、比较各投标单位的在建或竣工工程质量、信誉和实力;
6、审查投标报名单位资质条件,确定入围投标单位;
7、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工程量清单,踏勘工程现场;
8、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各投标单位;
9、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银行信函,编制、递交投标书;
10、组织开标;
11、组织评标,并根据评标情况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询标;
12、根据开标记录和评标、询标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单位进行打分,推荐拟中标单位;
13、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投标有关费用,签定合同;
14、未中标单位退还施工图纸和地质资料,退还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
(五)投标
1、投标单位应当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在省、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登记,具有良好业绩。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3家。
2、投标书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投标书递交后,投标单位需局部更正、补充投标书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
3、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者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
4、投标书与法律、法规、投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格式不符或逾期递交的,均属无效。
5、工程施工招标原则上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不能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但中标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招标单位审查。
(六)开标、评标、决标、签约
1、评标。评标应当根据科学、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制定评标办法,根据工程情况选择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最主要因素。
2、开标。招标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主持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
投标单位必须参加开标,不参加不予以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不予以确认。
3、开标后,工作小组对各投标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复核审查,确认投标书是否合格。对投标书中的疑问,应当按开标顺序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询标纪要经投标单位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书的补充的文件。
4、评标过程要保密,并且应按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书及投标单位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价,提出评标报告,推荐拟中标单位。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应当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
6、工程合同的签订程序:基建处根据招投标文件、投标书、询标纪要及中标结果草拟→发包合同→报主管校长审核→学校签订。
7、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
8、招投标双方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裁决。
投标单位发现招标中有失公正或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申请核查。
9、禁止工程承包单位转包工程;经发包单位同意,非主体工程可以分包。
(七)招投标纪律
(1)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下述纪律:
①采用何种招标方式须经审批;
②在工程招标中,不得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③不得泄露标底或串通招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④不得接受相关企业宴请或礼物、礼金;
⑤不得私自在家中接待投标企业。
(2)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有以下干扰招标工作的行为:
①在招标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向工作人员授意、施加压力;
②引荐投标企业到工作人员家中;
③向招标工作人员骗取有关情况并泄露给投标企业。
(3)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纪律:
①不得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②不得非法获取标底;
③不得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
④不得采取行贿或其他手段串通投标单位排挤竞争对手;
⑤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