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部关于征求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公便字[2005]11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

  根据部立法计划,我司组织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6]431号)进行了修订,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05年8月26日前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公路建设处。联系人:王松波,电话:010-65292937(8),传真:010-65292766。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请在交通部网站(http://)‘政务公告’下载。

  交通部公路司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

  第三条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其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应依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路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

  第五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第七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资格预审工作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或评分标准。

  第十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第十一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

  (二)招标方式及标段情况;

  (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

  (五)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六)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