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行政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交通、建设、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六条对项目法人依法自主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招标核准(审批)手续,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行事前核准、事后备案及重大项目稽察制度。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规定的项目中,属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