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赔偿协议无效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协议应为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如出现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形时,则适用民法典关于效力待定条款的规定,须权利人追认方为有效。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的实践案例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可撤销。

  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有损害事实存在。

  (二)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

  (三)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一)一方当事人存在损失的事实。

  (二)行为人实施了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

  (三)行为人存在相应过错。

  (四)损害结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