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补偿争议和解的困境与出路

  关键词:拆迁补偿争议;行政和解;困境;出路

  内容提要:蕴涵平等、民主、自由和契约理念的和解制度在拆迁补偿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引入,对于有效化解拆迁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无疑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拆迁补偿争议和解制度之有效运行尚面临行政价值观念错位、行政和解体系和制度缺失、拆迁补偿争议和解自身制度不完善、房屋拆迁制度设计不合理、相关配套制度滞后等诸多困境。为此,应在转变行政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使我国拆迁补偿争议和解走出困境,有效运行。特别是要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改革完善房屋拆迁制度。

  一、引言

  目前房屋拆迁[1]纠纷愈演愈烈,已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与和谐[2]。从实践来看,导致各类拆迁纠纷不断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补偿的不公,亦即拆迁补偿争议成为拆迁纠纷中最多的问题。所以,如何有效解决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就成为化解城市房屋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关键。长期以来基于公权不可处分观念的影响,在我国立法禁止行政争议的和解、调解。然而,与此不同,法律却允许行政赔偿和补偿争议的和解、调解。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乃行政补偿之一种[3],因此,从纠纷解决机制上看,我国早已建立起拆迁补偿争议的行政和解制度[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此基础上,2004年实施的建设部《房屋拆迁裁决规程》进一步规定,申请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必须提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2007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公民、拆迁安置补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