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举证原则综述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的产品质量要求,而依合同法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通常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条件。所谓违反默示担保,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这是一项禁止性要求,也就是说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必须满足的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违反明示担保,即违反明示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以合同、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标识、预先预告、样品等方式表示。

  产品侵权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违约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之间存在很多区别:

  1、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不同。

  产品的违约责任,对生产销售者和消费者而言,主要是指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产品的生产销售者负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有四个要件:一是在所有物移转至消费者手中时,瑕疵已经存在;二是生产销售者违背合同义务,欺骗消费者产品无瑕疵,导致消费者受损害;三是消费者需按照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时间将物品瑕疵通知出卖人;四是双方在合同中明定免除担保责任的,出卖人即可免责。从这四个要件我们可以看到,产品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实采用的是过错原则。

  产品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产品侵权是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生产或者销售存在缺陷或疏忽,而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者、第三人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在《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者、销售者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的赔偿责任是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1款指出: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销售者的责任,以销售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过错责任。依照司法解释及审判实务,当受害人以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为被告起诉时,法院不要求受害人证明被告销售者具有过错,而是责令销售者就自己无过错举证,如果被告销售者举证证明了自己无过错的,法院即依本款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者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同时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受害人不可能知道产品的生产者,《产品质量法》第30条第2款又规定了,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销售者还负有向受害人指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指明产品的供货者的义务。如果销售者不履行此项义务,则应由销售者对缺陷产品所造成消费者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同时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产品质量法》第31条还规定了消费者可以同时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共同赔偿,也可以要求其中一方赔偿,根据这个条文的规定,在消费者仅起诉销售者一方的前提下,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该等同于生产者。

  2、诉讼时效的不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为2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情况,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

  3、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理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损害事实不是违约责任的构成的要件。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

  4、赔偿范围的不同。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不仅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就产品纠纷来看,因违约而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因此,不应由合同债务人赔偿因缺陷产品造成的超出了合同法保护利益范围的损失,应该由对方按照侵权责任来赔偿。缺陷产品造成的精神损害,我国的法律、司法解释都不允许受害人根据合同责任而获得精神赔偿,所以也只能按侵权责任来要求赔偿。

  5、诉讼管辖的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产品侵权责任与产品违约责任界限在于:产品自身质量问题和产品自身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是产品违约责任;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人身伤害,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人身的损害的,也就是说造成了合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就是产品侵权责任。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进而影响到受害者权益的实现。最明显的情况就是,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已经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不在侵权赔偿范围之内。而产品本身的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也是客观存在的,对于这部分的损害,只能依照合同法上的瑕疵担保责任加以救济。如果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仅仅从侵权责任处理,显然无法切实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