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构建和谐的国际民商事法律秩序

  2011年,我国的第一部国际私法法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正式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从此进入了世界先进国家的行列,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向世界宣传这部重要立法,推动国际私法可持续发展,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于10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办了2011年国际私法全球论坛。来自美国、德国等17个国家的近30位外国学者与中国理论与实务界的近百位代表参加了此次论坛。

  国际私法的统一化与中国国际私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阐释了立法机关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宗旨,指出“全”、“新”、“简”是此次立法的三个指导思想。所谓“全”,是指完整性,即所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都要力争在这部立法中找到依据,而不能有所遗漏;所谓“新”,是指先进性,即这部立法既要总结我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实施以来的经验,也要借鉴国际私法国际立法的优秀成果,体现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趋势;所谓“简”,是指逻辑性和通俗性,即这部立法既要在结构上体现出精简的特点,也要在条文表述上做到言简意赅。立法机关在制定这部立法时遵循的基本宗旨是方便当事人从事民商事活动,促进国际民商事的交流与合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高屋建瓴地总结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特点,并对近年来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审查和外国判决在中国申请承认执行等国际私法问题进行了精辟论述。万鄂湘以其丰富的司法审判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结合实际案例对这些问题作出鞭辟入里的分析,令与会者充分了解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遇到的新挑战、新问题,也为他们的教学与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与思考维度。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学理分析,并着重讨论了该法适用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包括“涉外民事关系”的界定、新法与既有法律之间的关系、强制性规则的具体含义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等,并对法律完善提出了建议。黄进对这部立法进行的理论评析抽丝剥茧、层层推进,让与会者更加深入理解这部立法的主要特点、历史性贡献以及存在的问题。

  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教授劳拉·丽托认为,互联网已对传统国际私法构成了严峻挑战,固有的冲突规范在应对这种挑战时已捉襟见肘,亟须革新;她结合中国与美国的实际国情,对国际私法在新技术革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维护个案公平与公正提出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结合实际案例,全面、透彻地论述了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制度以及面临的问题。他介绍了我国现有的司法审查制度,包括集中管辖制度和内部报告制度;阐释了《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重点论证了公共政策保留制度,并强调了公共政策保留一定要慎用的观点与立场。

  美国、欧洲与世界其他地区国际私法的新发展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教授沃克·贝尔(Volker Behr)对比分析了中国法、欧盟法与美国法关于合同和侵权法律选择的立法,认为美国法更关注个案公平与正义,欧洲法更关注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而中国法则处于二者之间。他结合相关具体法律条文与判例对这一观点作出了有力论证。

  英国莱彻斯特大学教授梅尔·肯尼(Mel Kenny)与杜伦大学教授詹姆斯·邓文尼(James Devenney)列举了欧盟新近制定的选择性法律规定,认为这种法律规定的出现体现了欧洲立法的最新特征,是欧洲国际私法立法的一大创举。不过,对于选择性法律规定的评价,当下褒贬不一:有观点认为,选择性法律规定的大量出现可能危及传统国际私法的权威;相反观点则认为,选择性法律规定不会代替传统的国际私法规范,而是与之相平行的另一种选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刘仁山认为,我国新国际私法法规中自然人“惯常居所”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三项规则:自然人的惯常居所应以其连续居住满一年为标准;当事人居住不满一年,或者同时居住于两个以上的居所超过一年的,应与特定法律关系联系最紧密的居所为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儿童的惯常居所应以对其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的经常居所为判断标准。

  当代合同、侵权、物权法律适用规则的新发展

  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院教授简·冯·海因(Jan von Hei)详细介绍了欧盟国际私法对投资人的保护制度;并结合《布鲁塞尔公约Ⅰ》、《卢加诺公约》、《罗马公约Ⅰ》)以及具体案例对合同与非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阐释。

  瑞典隆德大学教授迈克尔·博丹(Michael Bogdan)强调网络空间的特殊性以及研究网络空间内合同与侵权法律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合同的法律选择上应发挥主导性作用;而对于网络空间中的侵权纠纷,鉴于此类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往往很难达成协议,因此其作用有限。虽然《罗马公约Ⅰ》和《罗马公约Ⅱ》没有关于网络空间中合同与侵权的法律选择规范,但并不能就此认为这两个问题缺少法律规定;相反,现有的诸多法律规定都可以为解决网络空间中的特殊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湖南司法警察学院教授李先波与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王克玉分别以“侵权行为地原则的晚近发展——以跨国医疗侵权准据法为视角”与“现代金融性商事交易对传统物权法律适用规范的改造”为题作了主题发言。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述

  韩国首尔大学教授石光现系统比较了中、日、韩三国的国际私法法规,并得出东亚国家国际私法有诸多相似之处的结论。他提议,东亚的国际私法立法者与学者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为促进国际私法在东亚实现一体化而努力。

  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教授约翰·依若(Johan Erauw)指出,中国新国际私法法规关于物权的法律适用条款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其在实践中的作用还需观察;并强调,新法实施后,法官应当严格依据该法审理案件,而学者则应对法律规定进行大胆批判与反思。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霍政欣全面分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存在的问题,指出该法规从立法模式上不是一部综合性国际私法法典,并对法律的完善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晓提出,当前学者们过多地从民法的角度来研究物权的法律选择问题,但国际私法毕竟与民法不同,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并不等同于承认当事人有权创设物权种类;在双边的物权法律关系中应允许意思自治,只有在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物权法律关系中,才需对意思自治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