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民商案例5

  国际民商案例5

  中国T市新兴国际贸易公司与日本太宏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新兴公司向太宏购买一批电冰箱,太宏公司租用日本千行远洋运输公司货轮“神远”号承运这批货物,驶往中国T市。不久,新兴公司被告知,货轮在海上遭遇风暴,货物下落不明。

  两个月后,中国G省S市万成贸易公司与日本北仓公司签订一份电冰箱买卖合同,卖方北仓公司租用千行远洋运输公司货轮“上洛”号将货物运往中国G省S市。货轮到达S市后,因港口卸货延迟,致使货物滞留船上一月。在此期间,新兴公司获知,停泊在S市港口的“上洛”号货轮上货物正是自己购买的那批电冰箱。新兴公司依据货物正本提单,以日本北仓公司和千行运输公司为被告,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货物所有权。S市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并最终判决原告胜诉。

  根据各国国际私法中确定国际民商案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国家对案件实行管辖,这是通常和主要的管辖情形。但各国也都对被告住所不在国内的案件确定了特别管辖标准。

  中国国际私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或者标的物在中国境内,或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中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都可管辖。此案中,被告住所地虽然不在中国,但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货船和货物,法院可以对案件实行有效的管辖和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