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民商案例4

  国际民商案例4

  中国S省J市新龙公司和法国爱斯维特公司在法国P市签订《安吉尔服装合营企业公司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合资在中国J市兴建并经营安吉尔服装公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立管辖权条款,同意在双方产生纠纷时由法国法院对纠纷案实行管辖。

  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因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新龙公司向中国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J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爱斯维特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按照合同条款,此案应由法国法院管辖。对此,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违反了中国国际私法中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无效,此案应由中国法院实行专属管辖。

  各国国际私法中,都有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某些国际民商案件,有关国家具有专属管辖权,其效力可以排除当事人选择管辖权的约定的效力。

  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国法院具有专属管辖权。由于此案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所以,在此案当事人一方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时,中国法院可以实行管辖,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设立的由法国法院管辖纠纷案的约定不能对抗中国法院对案件的专属管辖。

  对专属管辖的国际民商案件范围,各国国际私法一般限于不动产、身份地位、继承方面。中国国际私法也规定,中国法院对不动产在中国境内的纠纷案和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或主要遗产在中国境内的继承纠纷案有专属管辖权,如案例4。但将因为上述三种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列为专属管辖范围,则在国际上没有相同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