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际民商案例3

  国际民商案例3

  美国男子R与中国女子B结婚,育有一子F和一女K,后R死亡,在中国S市留有房屋两栋,在美国留有银行存款。遗产继承中,K与B和F就位于中国的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于是K以B和F为被告向美国D州法院起诉。

  D州法院以继承标的不在境内为由,放弃对案件的管辖,并提示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K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S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诉讼标的位于境内,法院应对案件实行管辖,故受理此案。

  此案的关键是不动产。不动产由于和所在地域之间有不可移动、不可更变的联系,以不动产为中心的案件通常被认为只有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才应该管辖,其中相当重要的考量因素是判决的执行。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的判决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执行,只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判决才最便利在当地执行。

  在国际民商关系中,如果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判决在不动产所在地执行,必须委托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不便,还容易引起基于司法主权的抵触。所以,在国际私法中,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已成为各国共识,甚至这种管辖已被列为专属管辖范围,所涉及的关系主要是不动产物权、不动产债权、不动产继承等。

  中国国际私法规定,对于因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产生纠纷的涉外民商案件,中国相关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