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概念及理解

  证明标准是证据法中的基本问题,又称证明要求,指证明主体为了实现其证明目的,在证据的质和量上应达到的程度,是对证明对象的范围和证明所达到的程度的界定。通俗地说,证明标准就是衡量证据充分、确实与否的标志。其中,证明主体包括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指需要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查明行政案件事实,特别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客观真实的标准,具体包括行政诉讼证据所应达到的质和量两方面的要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二)、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一)违法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反行政管理行为,执法人员可当场作出如下处罚:

  1、警告;

  2、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证件,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三)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水上、本市远郊区县的城镇以外地区的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可以当场交纳罚款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