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

  (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民事纠纷,争议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区别,也决定了两种诉讼通常应分别进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在两种分属不同诉讼系列诉讼请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情况下,将两种诉讼合并审理,这将有助于节省诉讼成本,提高审判效率。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在行政诉讼中,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具相似性的行政赔偿诉讼,属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并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纠纷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权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二)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且已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行政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侦查、起诉阶段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经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

  (三)人民法院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或者接受口头起诉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不符合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在5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副本并根据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确定被告人提交民生答辩状的时间。

  (五)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其按期出庭。

  (六)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七)由公民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进行调解,调解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行政诉讼一并开庭审理。

  (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由原告或者第三人提起。

  (二)具有关联性。

  (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一审中提起。

  (四)属于受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