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专家解读劳动法实施条例解读一

  有没有合同法管不到的“用人单位”

  合伙组织、分支机构统统有签合同义务

  今年7月份,小陈从南京一所知名大学毕业后,被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录用为助理,由于不能单独接单子,提成几乎没有,单位只发基本工资,也没有社会保险。“所里不跟我签劳动合同,领导说事务所是合伙组织,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这样的劳动关系让他感到很不稳定。

  记者了解到,实施条例第三条对这种情况进行了明确,“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彭光华表示,实施条例有两个地方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一个地方是这一条,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社会上越来越多的基金会,都属于用人单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还有一个地方是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有法人资格的,可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没有执照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受上级用人单位委托也能作为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签订合同。

  彭光华表示,这一规定针对的是一些集团或单位分支机构太多,比如某公司到一个地方设分公司,开始设筹备处,这个筹备处虽不是法人,也要招员工,如果它不具签合同的资格,员工的权益就难以保障。这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