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卫”薪酬,不可只是围观

  不签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维权需要收集哪些证据?满足什么条件,支付工资的一方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员工休病假和孕产假时,这工资该如何发放,这期间保险是从工资里扣还是由企业来承担……本期《说法》,本报律师团成员来为大家说说,关于工资方面读者们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相应的权利。

  未续订劳动合同后遭辞退员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王某于2010年11月1日在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薪5000元,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3年10月31日止,合同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却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2014年3月23日用人单位以王某严重违法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后王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未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我们不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没有续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待遇都是正常履行,没有对王某造成损失,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也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订立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终,经过仲裁委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工作人员表示,在具体适用中,未续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存有争议。根据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13年8月1日表决通过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单位注销登记如何讨薪起诉开办人维权成功

  在门诊干外科工作,却被单位一直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龙口的孙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因为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未被受理。没办法,孙某只得通过法律手段,为自己维权。

  孙某在龙口某医疗门诊部做外科工作,因被拖欠工资与工作单位产生争议,2012年,孙某辞职离开。为向龙口某门诊部请求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孙某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查明该门诊部已于2012年8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因此以被申请人主体已不存在为由驳回了孙某的仲裁请求。

  孙某不服,起诉到龙口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依法向工商部门调查,该门诊部确于原告申请仲裁时即已办理了注销登记,工商注销登记意味着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孙某起诉门诊部主体不适格,因此孙某到法院仍然起诉门诊部是不正确的,也无法进行送达,应驳回其起诉,经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孙某依法另行变更起诉门诊部的开办人赵某为被告。

  虽然赵某是外地人,但双方合同履行地为龙口,因此龙口法院仍应受理此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经多种方式送达赵某均被拒绝,经过协调卫生局等部门提供线索,查找到了门诊部开办人赵某。承办法官反复进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自行和解,孙某最后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