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揭秘工资“年薪制”猫腻

  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年薪制”也不例外。可很多用人单位偷换概念,将发放工资的周期变成了1年,以至于欠薪、减薪、逃薪、限制辞职现象时有发生,求职者直呼“伤不起”。昨天,省人力资源市场工作人员通过4起典型“年薪制”案例,教求职者如何规避风险以及如何维权。

  工作不满一年

  公司拒绝预支工资

  2011年12月,李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3000元的标准,期满1年后一次性发放。去年5月,李某因事花光积蓄,要求公司支付此前工作期间的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其工作时间远远未满1年,李某无权要求提前支付。

  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公司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1年后一次性发放”属违法。李某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做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李某预付工资。

  包吃住减工资

  公司乱克扣转嫁损失

  去年7月1日,刘某在一家公司就职整1年。其间,刘某没旷工,没受过处分。领薪水时,刘某被告知由于物价、房价上涨,公司对其包吃住的花费也随之增加,因此必须按照每月200元的标准从年薪中扣减,以减少公司损失。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刘某已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借口花费增加而转嫁损失,减少刘某合同工资属违法。

  苦干1年等发薪

  老板卷钱“人间蒸发”

  2011年8月,毕业生张某等近30人同时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各自月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工资、提成、年终奖另行计算,在期满1年后一并发放。去年8月,张某等人准备领工资时发现,老板已“人间蒸发”。

  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张某等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还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获取应得报酬。

  辞呈递出被拒绝

  公司为留人不发工资

  去年3月,郭某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同年8月,郭某因与其他员工发生纠纷,遂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说明一个月后离职。公司便以郭某工作时间未满1年为由,拒绝支付其工资以进行挽留。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郭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对自身法定权利的行使,公司无权拒绝,更不能以拒发工资相要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