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不适用应诉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

  (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

  (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

  (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1、和解: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仟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例如,诉讼当事人之间为处理和结束诉讼而达成了解决争议问题的妥协或协议,其结果是撤回起诉或中止诉讼而无需判决。和解也可与仲裁、诉讼程序相结合: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已提请仲裁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已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法庭在和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或者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记录在卷。

  2、调解: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3、仲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该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

  (1)自愿性。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5)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6)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4、诉讼: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