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铁路土地管理办法包括哪些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

  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

  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