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仲裁材料不全,不应是维权障碍

  核心提示

  农民工讨要社会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材料不齐备,决定不予受理,后经两级法院审理仍维持仲裁决定。12月2日,记者了解到,此案经沈阳市检察院提请辽宁省检察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两级法院的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至此,以往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材料不齐备”,仲裁机关和法院该不该受理的疑问,终于得到澄清。

  农民工:单位不给上保险

  老宋是苏家屯区红菱街道办事处烟台村人。1975年,他在沈阳市红菱减速机厂当车工。1998年,老宋被街道办事处分配到沈阳市红阳工矿设备厂。

  到了新单位,老宋由于业务能力比较强,曾被任命为部门负责人。“当时工资每月几百元,开始效益好的时候,每个月都发,后来就是有钱的时候发,没钱的时候欠着,再后来就待岗了。”老宋回忆。此后,老宋一直与单位和街道交涉补发欠的工资的事。2010年12月24日,由红菱街道办事处为老宋补发了最后一笔拖欠的工资。工资虽然到手了,老宋却发现企业一直没有给自己上社会保险。

  法院:材料不全不受理

  2011年6月8日,苏家屯区红菱堡经济贸易发展服务中心和沈阳市红阳工矿设备厂出具了证实材料:老宋“因其非城镇户口故未办理养老保险事宜”。“凭啥农民工就不给上保险?”老宋觉得不公平。他向苏家屯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苏家屯区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仲裁材料不齐备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老宋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的林盛法庭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8月,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苏家屯区仲裁委员会以劳动仲裁材料不齐备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未完成,故人民法院不应直接受理为由,裁定驳回老宋的起诉。宣判后,老宋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4月1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抗诉成功

  面对两审民事裁定,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不管,老宋又找到检察院。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检察官靳艳辉承办此案后,经过审查认为,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劳动仲裁材料不齐备不能成为劳动者维权的障碍。此外,这起案件在处理程序上也存在问题。很快,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对此案予以抗诉。

  2013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老宋在向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前,以相同诉求向苏家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已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已经完成,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应当予以支持。

  11月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老宋送达了民事裁定,撤销此前两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指令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