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来料加工协议书争议仲裁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来料加工协议书主要内容是共同在被申请人村址举办××五金塑胶制品加工厂(以下简称××五金厂)。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提供800平方米厂房和200平方米场地及生产工人40-80名,提供现有水电设备等。申请人主要义务是,不作价提供设备约港币3,500,000元及原材料,负责提供工缴费等。来料加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一直合作良好,双方之间的有关费用截止1997年1月31日前已结算完毕。

  1997年1月28日,申请人原委派管理××五金厂的公司董事C先生向申请人董事局呈交辞职信,后得到申请人的同意,从1997年2月1日起,C先生无权处理××五金厂的管理事宜。申请人于1997年2月4日向××五金厂发出通,并知会了被申请人及其派出的厂长A女士。由于被申请人一直错误坚持认为C先生才是法人代表,坚决不同意申请人总裁B先生有合法的地位,声称“认人”不“认章”。结果导致申请人从1997年2月4日起至今无法接管××五金厂,因而无法生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1997年3月13日,被申请人竟然会同C先生一起非法将××五金厂的设备及模具(价值几百万元)搬出厂房,搬到被申请人管辖范围的其他厂房里。为依法处理此案,申请人委托深圳市×××律师事务所代理此事,该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代理。×××律师于1997年3月14日出具深×律字第××号律师意见书给被申请人,并与申请人总裁B先生亲自前往被申请人处进行交涉,但令人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坚持认为B先生无权代表C先生处理此事。1997年3月17日,×××律师再次向被申请人发表一份律师声明书,要求被申请人及C先生将××五金厂的设备及模具搬回原厂,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但被申请人仍无动于衷。为妥善解决此事,申请人向××镇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帮助。申请人为明确自己的合法地位,专门委托具有中国公证员资格的香港律师做了证明文件,此文件复印件已交给被申请人。1997年4月18日下午,申请人、C先生及被申请人几方在××镇法律服务所进行和解,达成一份协议(此协议仅一份,存于法律服务所)。在协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好在4月25日前完成续签来料加工协议,并将××五金厂设备及模具搬回原厂址,继续生产。但时至如今,被申请人既没有履行,又没有将生产设备及模具运回原厂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换言之,本应从1997年4月26日可以恢复生产,但由于没有续签合同,造成现在无法合法恢复生产的局面,此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认为,依照来料加工协议书的规定,被申请人最大责任是保管所有申请人运来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以及生产所需的模具。但被申请人违反协议,对生产设备的保管工作给予漠视,竟然违反协议,纵容有关人员会同C先生将设备及模具搬走,而不采取补救措施,被申请人的这一行为同时触犯了我国海关监管规定,是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明知C先生不具有法定处分财产权,又明知来料加工设备由其负责保管的情形下,而出现搬走所有设备及模具的行为,属于故意的行为,是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申请人在变更请求中提出:

  申请人为执行1998年1月13日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书,1998年2月25日在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D先生等人的带领下一起前往被申请人所监管的××五金厂清点财产,当时在场的××五金厂厂长A女士对申请人表示,这些财产现在不是××五金厂的财产,是属于X厂的财产。换言之,被申请人所指的“××五金厂”已经荡然无存,那么“中间裁决书”也根本无法执行。为查清申请人在××五金厂所有资?quot;转入“X厂的过程,经申请人前往××海关调查,证实是被申请人无视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和仲裁庭作出的”中间裁决书“,在明知申请人一方的B先生是唯一合法代表的情况下,故意将申请人在××五金厂的资产全部”转入“X厂,严重侵犯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造成申请人在××五金厂的资产全部灭失。

  申请人认为,有证据材料显示:

  1、在仲裁期间,1997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委派厂长A女士与C先生签订”终止协议书“(深××终协字××号),并采取欺骗手段前往××区外经服务公司和××区经济发展局办理”终止协议书“的手续,并获得批准。

  2.1997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与香港××家庭用品厂有限公司代表C先生签订深×××字(1997)第××号”协议书“,共同举办”××镇X五金塑胶厂“。1997年10月6日获××区经济发展局批准。

  3.1997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向××海关为X厂办理《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被申请人任命A女士担任”X厂“厂长。

  4.1997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以××五金厂名义向××海关报谎称由于”厂长有病仍在治疗之中“而使生产合同销案超期九个月。

  5.1997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向××海关办理”××五金厂“协议书的核销手续。

  6.1998年1月8日,被申请人以”××区××镇××五金塑胶厂“名义向××海关销案科作”申请报“,隐瞒本案事实,公然请求海关同意其将协议(1992)××号设备机器和余料件全部转入X五金塑胶厂协议(1997)××号。

  7.1998年1月4日、1月6日被申请人委托有关报关员A女士在海关将××五金厂的全部设备机器、余料件办理转入”X厂“。据此,”××五金厂“的全部财产”合法“地灭失了。

  基于上述的事实,根据协议书有关机器设备所有权归属和保管责任的约定,以及东省、深圳市有关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仲裁庭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导致申请人在××五金厂的全部资产灭失的经济损失港币6,351,595.41元。

  关于其它各项仲裁请求的理由是:

  (1)根据本案的事实,被申请人已实际造成××五金厂的机器设备、他人存放于××五金厂的模具、原材料的灭失。申请人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原订单的条款,不得不委托他方重新做模具,为此付出了”加急“的飞机票和模具费。申请人认为,造成申请人直接和间接开支上列费用完全是由被申请人行为引起的。因此,申请人的第二项请求是正当的。

  (2)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应提供有上盖的厂房800平方米,无上盖的场地200平方米。而本案厂房实际提供者是:××(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8元使用厂房费。因此,被申请人既然未按协议书提供上述厂房,理应按此标准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3)根据来料加工协议书约定,申请人每月应向被申请人缴交工缴费港币6,400元,而被申请人应无条件提供厂房800平方米和场地200平方米。几年来,被申请人实际未履行此约定,因此构成不当收取申请人的”代价“费即工缴费港币384,000元。此工缴费由申请人缴至1997年3月份。根据等价有偿、公平合理原则,被申请人应退回实际已收取的上述费用。

  (4)申请人聘请律师代理本案,因而支付港币200,000元律师费。同样,为此支付的仲裁费用,根据国际惯例,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补充答辩意见和总答辩书中提出:

  第一、关于申请人的第(一)、(二)项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来料加工协议书于1997年3月13日到期终止,现被申请人已按海关及有关规定办完了核销手续。主管海关已明确表态,所办的核销手续正当、合法、有效。由此,申请人仍在提履行核销手续之合同义务问题,显属无理。被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并无违约行为。

  本来协议书到1997年3月13日到期,此时,被申请人只须”按海关和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其中属于民事义务部分只有与申请人签一份终止协议,并将申请方名下的财产退关即可。申请人于1997年9月18日作最后一笔结汇,被申请人随即开始办理核销手续,并于当年12月份办完所有手续。相反,申请人违约延迟半年结汇。按照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申请人超过30天不结汇,被申请人”有权采取停止出货或其他措施“。现在申请人声称其股东,也就是申请人在政府部门备案的代表C先生所作的结汇无效,其不予承认,岂不是说申请人至今未办完结汇,那它还有什么资格要求被申请人办理合同终止核销手续呢?申请人至今拿不出证据证明被申请人?quot;按海关和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处理”。

  被申请人还称,申请人说被申请人不应该与其股东C先生办理协议书终止核销手续,亦无道理。因为原协议书只规定将申请人方名下的财产予以退关,并没有规定非要跟其法定代表人去办不可;申请人将××五金厂的全套资料、印章一直交给其股东C先生掌管,而且申请人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名字未曾变更,仍是C先生;B先生追被申请人去办理,但他自己不愿交完尚欠的结汇款,根本无力配合办理核销手续,在申请人内部股东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先按原来的渠道办理核销手续。而C先生还是申请人的股东,被申请人将申请方的财产交其股东即视为申请人收讫;海关都已认可所办核销手续,这些能说被申请人有违约之过错吗?

  (2)申请人主张的所谓损害事实不实。××五金厂实为申请人的一个分厂,所有财产均由申请人自己控制。现在申请人在海关备案的全部财产已经海关确认全部退回给了申请人,并不存在损失的问题。申请人的两股东,在财产退关的同时分别将其转移他用,一部分转关到B先生另办的Y厂,一部分转关到C先生另办的X厂,转移手续相同,后果也一样,不再属申请人名下之财产,有什么理由说被B先生转到××(中国)实业有限公司所属Y厂的财产合法,而被C先生转到××家庭用品制造厂有限公司所属X厂的财产属损失?

  (3)原在××五金厂的财产数量问题,核销海关有案可查(申请人已复印了一套并交给了仲裁庭),哪里来申请人所提的天文数字?

  (4)申请人主张其损失的那些凭证根本不具证明力。这些凭证全是白头单据,既无银行转款凭证佐证,又全是复印件,更无相应的海关进口手续证明这些东西确已运到××五金厂。

  (5)申请人的所谓损失与被申请人的行为无必然的因果联系。本案起因是申请人香港股东内部发生了矛盾,股东之间因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这本是××五金厂的股东内部问题,与被申请人及任何第三者毫无关系。但因他们内部矛盾无法解决,申请人竟毫无根据地把矛头指向被申请人。C先生于1997年1月28日申请辞去在申请人所担任的职务,于1997年2月1日得到申请人批准,申请人于当年3月1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通知时,双方签订的生产合同、协议书已经期满。

  被申请人还认为,事实上,来料加工协议书已于1997年1月30日到期,因申请人股东内部发生矛盾,没有续签生产合同,并于1997年2月1日向海关、经发局申请暂停生产,已得到海关批准。这样没有生产何来损失。由于申请人内部两股东纷争抢占公司财产,被申请人并无不办合同终止核销手续或侵夺其财产之意。××五金厂从洽谈、签订协议到管理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都是C先生一人作为申请人的全权代表,因此,只有他才是法定代表人,不管××五金厂被申请人内部股东如何斗争,人事怎样变动,在未到海关、经发局办理有关手续,被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关于B先生身份确认的法律文件之前,C先生仍然是××五金厂的合法代表人。××家庭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要把××五金厂的全部设备搬到××地,当时申请人股东内部发生争议,而且无法得到解决,设备到底属谁无法分清,最主要的是还没有经过海关办理有关××五金厂的终止及转厂手续,被申请人无权批准申请人将设备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