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员工工作中受伤致残,企业拒付伤残补助金败诉

  贵州籍男子杨某某在安徽省明光市一家木业厂工作,工作中,其右眼被一铁钉击伤后导致失明,该企业以双方系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本身存在严重过错,并非工伤,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为由拒绝向杨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同时判令企业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杨某某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256960元。

  2011年2月贵州籍男子杨某某进入安徽省明光市一木业厂,从事冲料工工作,双方签订了用工协议,工资为计件工资。第二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在工作中,右眼被铁钉击伤,后被送往解放军南京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进行右眼球摘除手术,导致右眼失明。期间,木业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杨某某经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为五级。明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2月作出仲裁裁决,裁定木业厂出具解除与杨某某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并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56960元。木业厂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造成右眼失明,且劳动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鉴定其劳动能力障碍为五级,故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木业厂没有为杨某某办理工伤保险,故应当支付杨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庭审中,杨某某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故木业厂应当支付杨某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