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合同“秋后算账”该不该?

  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依法具有的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以劳动合同效力为媒介,整个劳动合同法体系都是围绕着劳动合同效力的生成和实现而展开的,故劳动合同效力在劳动合同法中处于核心地位。不过劳动合同的效力有一定的劳动合同期限。

  最近发生了一起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两次劳动合同期内的过错合并处理的劳动争议。胡X是某化工公司员工。他们公司与员工均在每年的元旦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所有员工,凡受到两次记大过处分即解除劳动关系。

  2012年11月11日,胡X因顶撞车间主任、不服从工作安排并造成管道泄漏,被公司记大过一次,并被扣除当月奖金500元。

  在2013年元旦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后,今年3月,公司又以胡X在工作岗位上睡觉为由,宣布给予他记大过处分。同时宣布,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解除与胡X的劳动合同。

  胡X不服公司决定,在屡次辩解无效的情况下,胡X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

  仲裁庭审理认定,胡X因工作失职造成管道泄漏,发生在前一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应作为解除当前劳动合同的依据。由此,公司采用算总账的方式,将员工前后两个合同期限内的过错累计到一起而后作出一个处分决定,显然不正确。由于该公司解除胡X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